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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梁启超的“三权分立”说。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中国法律思想史(00264)13

简述梁启超的“三权分立”说。

答:梁启超认为,中国要“救亡”、“自强”,实行变法,必须从改革中国社会本身入手,即改革中国政治、法律、文化教育制度以至国家的政体。为此,他对孟德斯鸠的“政体论”推崇备至,并依照英国提出在中国实行君主立宪政体的方案:第一、设立民选议会。第二、制定宪法。第三、实行“三权分立”。梁启超借用西方资产阶级倡导的“三权分立”原则,结合我国情况,创造了他自己的三权分立说,即由国会行使立法权,由国务大臣行使行政权,由独立审判厅行使司法权。并且,他把统一“三权”的统治权称为“体”,这是不可分的;由国会、国务大臣、审判厅分别行使“三权”称为“用”,这是可分的,即所谓“三权皆莞于君主”。这就是说,君主立宪与君主专制的“体”是完全相同的,君主立宪里的“君主”同君主专制里的“君主”一样享有最高的权力。所不同的是“用”,即在三权使用上,立宪政体对君主有某些限制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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