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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罪,赦小过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中国法律思想史(00264)9

理大罪,赦小过

唐代白居易认为统治者欲使人民有悦服之心,在司法中必须贯彻“理大罪,赦小过”的原则。(1分)所谓“理大罪”,主要是针对藩镇和长吏来说的,因为他们权大势重,横行不法,谁也不敢触动他们。(1分)所谓“赦小过”,主要是针对小官吏来说的,因为他们权轻位卑,即使只心小过小错,却要受到惩罚或诛杀,这样就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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