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
梁启超认为,中国要救亡自强,必须要变法,实行三权分立的君主立宪政体。结合中国情况,他提出由国会行使立法权,国务大臣行使行政权,审判厅行使司法权。并且,他把统一“三义”的统治权称为“体”,这是不可分的;由国会、国务大区、审判厅分别行使“三权”称为“用”,这是可分的,即所谓“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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