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五复奏”制度
死刑“五复奏”制度:李世民创立。为了避免枉杀事件的发生,李世民在“三复奏”基础上,规定了“五复奏”制度,其具体办法是:判死罪的,在京城里要二天内复奏五次,其他诸州仍旧复奏三次。其中“情有可矜者”还可从轻处理。这对于慎重地运用死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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