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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洪仁玕的“恩威并济”与“教、法兼行”的法律思想。

高老师6个月前 (03-26)中国法律思想史(00264)10

简述洪仁玕的“恩威并济”与“教、法兼行”的法律思想。

洪仁玕在《资政新篇》中指出,法要“恩威并济”。所谓“威”指“持法严”。“持法严”就是严肃认真地“奉法、执法、行法”。认为要“持法严”,必须注意三方面:(1)国家官吏必须以身作则,遵法守纪。主张一切禁革法令,“先要禁为官者,渐次严禁在下”。(2)“奉行天法”要刚正不阿,不畏权贵。认为只有依法办事,不畏权贵,才能使“人皆服法”。(3)严明赏罚,做到有功必赏,有罪必罚。只有赏罚严明,才能够“别善恶,励廉耻,表忠孝”,树立法律应有的权威,发挥法律的作用。在主张以法“威”之的同时,洪仁歼还主张法外施“恩”,即“刑外化之以德”。为此,他提出“德化于前,刑罚于后”的原则,反对不教而诛,要求“教、法兼行”。为了施行德化,他强调要向广大群众进行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使人人懂得“纲常伦纪”,知法守法。对于违法触犯刑律者,他虽主张必须律之以“刑”,但仍要“刑外化之以德”。要求依据罪犯的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罚;无论罪犯的罪行大小,一律实行“罪人不孥”,刑止一身;要求“善待轻犯”,给罪犯以“改过自新”的机会;要求废除点天灯、五马分尸等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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