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分止争”
“定分止争”是先秦法家关于法的作用的观点。认为法有“定分止争”、“兴功禁暴”的作用。所谓“定分”,是指确定事物的权利名分。商鞅认为,当事物的权利名分确定后,就可以禁止争夺。“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显然,这是要求用法来确认私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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