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中国法律思想史(00264) > 正文内容

论述张斐《律表》中的法律观。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中国法律思想史(00264)10

论述张斐《律表》中的法律观。

(1)以礼率律。张斐认为晋律“礼乐抚于中”,即“礼乐”是贯穿晋律各篇的基本精神,所有的律条都须折中于“礼乐”,与“礼乐”相符合。张斐这一以率律的主张弘扬和推进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所坚持的礼法合一、纳礼人律的立法原则。(2)《刑名》的性质和作用。张斐认为《刑名》的性质和作用在于它是整部法典的“纲领”,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相似,这样解释具有科学性。(3)“理直刑正”。“理”就是“礼乐”,儒家的纲常名教。“理直”就是法律要明确体现纲常名教;“刑正”是指适用法律要准确,宽严适中,罪刑相符。“理”是法的灵魂,只有“理直”才能“刑正”。“理直刑正”是张斐注释晋律的主线:第一,明确区分和规定各种犯罪概念。第二,提出“随事取法”、“临时观衅”的司法原则,要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犯罪的轻重。提出通过实行类推、判例定罪来进行随事取法。第三,提出了“刑”、“理”、“心”、“情”、“事”综合的审讯原则。“刑”指刑名,定罪量刑的法律规定;“理”即体现在刑法中的礼义原则;“心”,即犯罪的动机;“情”指犯罪心理特征;“事”指犯罪事实。张斐在《律表》中所表现出的法律观,说明了张斐是一位杰出的律学家,在中国律学发展史上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扫描二维码免费使用微信小程序搜题/刷题/查看解析。

版权声明:本文由翰林刷题小程序授权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s://doc.20230611.cn/post/543199.html

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