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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嵇康“任自然”的法哲学观。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中国法律思想史(00264)12

简述嵇康“任自然”的法哲学观。

(1)嵇康作为魏晋非正统派玄学思想家,在对待“名教”与“自然”的关系上,强调“名教”与“自然”的是对立的,“名教”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当权者们“造立”出来的。他公开要求“越名教”,抉破名教、礼法的束缚。(2)实际上,嵇康并没有摆脱一“名教”的束缚,首先,他所希望建立的“君静于上,臣顺于下”的理想社会,仍然是一个以封建礼法为标准,以君臣关系为核心的等级社会。其次,嵇康反对人为的仁义,但力图论证仁义出于自然本性。(3)嵇康的政治法律哲学观以“任自然”为根本出发点。“自然”是指人的自然欲望,“任自然”也就是任“无为”。他主张“无为而治”,将古代圣王作为“无为而治”的典范,并以“任自然”为理论武器抨击现实社会一切恶浊现象和门阀士族专政的残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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