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之以名分”
“格之以名分”:杜预贯彻于其修律和注律之始终的基本精神。所谓“名分”,即当时统治者竭力提倡的名教、礼教,它是儒家之礼的根本内涵。就是以名分为标准来解释法意,将法律纳入名分的匡范之中。并强调指出,法律所体现的名分是名分之大者,不是琐碎的“小理”。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立法“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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