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粟为赏罚”
“以粟为赏罚”: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主张之一,并为汉初统治者所采用。他们吸取了秦亡的教训,在“约法省刑”的同时,又主张以农为本,“轻徭薄赋”,“以粟为赏罚”,把法律的作用同发展农业生产联系起来,以促进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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