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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嫡以长不以贤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中国法律思想史(00264)16

立嫡以长不以贤

单纯的立子之法因为子的众多也不能保证继承人的确定,于是有了嫡庶之制。西周初年即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立嫡以长不以贤”大意是:王位的继承人必须是自己的嫡长子,而不管他是否道贤能,体现了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的核心内容。P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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