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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述康有为晚年对于近代中国宪政问题的思考。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中国法律思想史(00264)13

试论述康有为晚年对于近代中国宪政问题的思考。

答:(1)君主立宪与共和立宪。康有为认为,据乱世不能行太平法,共和立宪乃太平世公政府“废君”后才应做的事,而中国现今是由据乱世向升平世过渡,只能推行君主立宪。
(2)分权与制衡。晚清预备立宪期间,朝廷已意识到权力分立和相互制约的必要性,康有为在所拟宪草中,按照西方通行做法,将政府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块,但更有其特色。
(3)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设计。康有为希望能够为当时的中国创制出一部既能沟通世界宪政大同又能保持中国既有国粹、熔古今中西于一炉的理想宪法,这在司法制度设计方面尤为突出,主要体现在司法长官的人选和行政裁判这两点。P18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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