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阐述储值卡发行机构的行为应当纳入法律规范的对象范畴的原因。
从法律上讲,储值卡不具备“法偿性”,其支付力来源于发行机构的信用保障。储值卡持有人在特定的终端上进行等额现金消费的权力,以及签约商户随时要求储值卡发行机构予以兑换的权力,不是由国家公信力来保证的,而是由发行机构本身的偿债能力决定的,因此,储值卡发行机构的行为应当纳入法律规范的对象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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