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的因素。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8条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分)(1)生产、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1分)(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1分)(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1分)(4)其他相关因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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