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承担的决定性因素,民法上的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违反义务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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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甲公司计提坏账准备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5%。2009年初,“应收账款”账户余额为600000元,“坏账准备”账户贷方余额为30000元。 该公司2009年至2010年发生与应收账款有关的业务如下: (1)2009年,应收账款10000元无法收回,其中,A公司6000元,B公司4000元,经批准作坏账损失处理; (2)2009年末,“应收账款”账户余额为650000元; (3)2010年,收回上年已核销的B公司应收账款4000元,款项存入银行; (4)2010年末,“应收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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