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的因素。
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8条规定,应当考虑:(1)生产、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2)保持内容的完整性;(3)用以签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4)其他相关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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