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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5日,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农产品买卖合同,合同标的数量为10吨每吨价格为人民币1.5万元,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甲要求乙提供担保,乙将自己的一辆经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0万元的运输汽车作为担保,并与甲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到后,甲按约供货,但乙不能如约付款,经催仍不能付款,于是甲行使抵押权,要直接将汽车开走为己所有,但乙认为甲的抵押权不成立,因没有办理登记,不同意甲对汽车行使抵押权。请回答:(1)乙的抗辩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高老师6个月前 (03-26)商法(二)(00995)16

2016年4月15日,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农产品买卖合同,合同标的数量为10吨每吨价格为人民币1.5万元,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甲要求乙提供担保,乙将自己的一辆经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0万元的运输汽车作为担保,并与甲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到后,甲按约供货,但乙不能如约付款,经催仍不能付款,于是甲行使抵押权,要直接将汽车开走为己所有,但乙认为甲的抵押权不成立,因没有办理登记,不同意甲对汽车行使抵押权。请回答:(1)乙的抗辩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2)甲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3)甲若要行使抵押权,该如何做?

(1)没有因以动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登记不是抵押权成立的要件。(2)不合法。因抵押权实现方式中没有直接将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的方式。(3)甲可以与乙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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