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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担保法》规定的保证人的资格及不能为保证人的主体。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商法(二)(00995)14

简述《担保法》规定的保证人的资格及不能为保证人的主体。

保证人的资格是,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公民。(2分)不能为保证人的主体是:(1)国家机关。(1分)(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1分)(3)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1分) (4)不得强令具有资格的主体做保证人。(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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