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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5日,由于受疫情影响,王某的企业急需资金周转,于是王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用于企业的经营周转,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2020年12月15日王某连本带息一次性还清借款,还约定王某将市值60万元的基金份额(该基金份额于同年12月10日就可以转让)出质给李某作为担保,双方约定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合同约定的出质登记机构是否合法?
(2)李某是否享有质权?
(3)如果李某享有质权,王某到期不能还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商法(二)(00995)18

2020年5月15日,由于受疫情影响,王某的企业急需资金周转,于是王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用于企业的经营周转,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2020年12月15日王某连本带息一次性还清借款,还约定王某将市值60万元的基金份额(该基金份额于同年12月10日就可以转让)出质给李某作为担保,双方约定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合同约定的出质登记机构是否合法?
(2)李某是否享有质权?
(3)如果李某享有质权,王某到期不能还本付息时李某如何行使职权?

(1)不合法,登记机构应当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2)不享有质权因为质权设立需要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3)李某有权就该质押财产请求变卖,并就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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