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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男,某区中心小学教师。1993年11月,学校根据其教育教学水平,聘请其担任后勤工作,何某不同意学校对他的工作安排,于1997年6月18日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诉,区教育局于同年7月7日作出了处理决定。决定内容为:关于何某的工作问题,目前我区中小学教职工实行岗位聘任制,教职工的工作安排由学校负责。何某对此不服,向市教委申请复议。1997年9月8日,市教委的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区教育局的处理决定。
(1)学校的决定与区教育局的处理是否合法?请简要说明理由。
(2)市教委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教育法学(00453)14

何某,男,某区中心小学教师。1993年11月,学校根据其教育教学水平,聘请其担任后勤工作,何某不同意学校对他的工作安排,于1997年6月18日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诉,区教育局于同年7月7日作出了处理决定。决定内容为:关于何某的工作问题,目前我区中小学教职工实行岗位聘任制,教职工的工作安排由学校负责。何某对此不服,向市教委申请复议。1997年9月8日,市教委的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区教育局的处理决定。
(1)学校的决定与区教育局的处理是否合法?请简要说明理由。
(2)市教委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请简要说明理由。

(1)学校和区教育局的申诉答复是合法的。根据我国《教师法》、与教师聘任制度,学校有权对何某进行工作上的安排。
(2)市教委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合法的。教师聘任制度以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为依据。作为聘任人,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教学科研需要,自主确定教师结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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