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法学(00453) > 正文内容

论述教育督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教育法学(00453)13

论述教育督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19条、第20条对教育督导中的违规现象处理作了明确规定。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三种情况是:(1)拒不执行督导机构和督学的督导措施的;(2)阻扰、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3)打击、报复督学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这三种情况分别为:(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2)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侵害他人权益的;(3)其他滥用职权的。

扫描二维码免费使用微信小程序搜题/刷题/查看解析。

版权声明:本文由翰林刷题小程序授权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s://doc.20230611.cn/post/502068.html

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