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关于复审已批准医疗器械广告的规定。
经审查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广告审查机关应当调回复审:(1)广告审查依据发生变化;(2)国家医药管理局认为省级广告审查机关的批准不妥;(3)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发布地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了复审建议;(4)广告审查机关认为应当调回复审的其他情况。复审期间,广告停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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