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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保健食品广告应当被调回复审的情形。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广告法规与管理(广东)(00635-gd)11

简述保健食品广告应当被调回复审的情形。

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调回复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原审批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建议进行复审的。擅自变更或者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原审批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申请人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收回该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撤销或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应当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抄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同时向社会公告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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