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济法概论(法律类)(00244) > 正文内容

甲酒厂生产的“太岁康”高粱酒,在本省市场上颇有名气。之后,乙酒厂推出“状元乐”高粱酒,其酒瓶形状和瓶贴标签的图样、色彩与“太岁康”几乎一致,但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均不同。对此,下列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高老师6个月前 (03-26)经济法概论(法律类)(00244)14

甲酒厂生产的“太岁康”高粱酒,在本省市场上颇有名气。之后,乙酒厂推出“状元乐”高粱酒,其酒瓶形状和瓶贴标签的图样、色彩与“太岁康”几乎一致,但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均不同。对此,下列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因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相同,乙厂对甲厂不构成侵权

B.“太岁康”商标仅属省内知名,其标签又未获得专利,甲厂不能起诉乙厂侵权

C.两种商品装潢外观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发生误认,故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D.两种商品装潢虽外观近似,但常喝“太岁康”的人仔细辨认可以加以区别,故乙厂的行为不受法律禁止

正确答案是C

扫描二维码免费使用微信小程序搜题/刷题/查看解析。

版权声明:本文由翰林刷题小程序授权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s://doc.20230611.cn/post/477397.html

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