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济法概论(法律类)(00244) > 正文内容

试论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经济法概论(法律类)(00244)14

试论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首先,表现在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多源性,即在经济法主体中,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与宪政性法律相关,而调制受体的资格取得则与民商法相连。其次,虽然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源于宪政性法律,但与一般行政主体的资格取得有所不同,特别是在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 规 制 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
最后,虽然调制受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的资格或资质条件等作 出 专门的限定。
(联系实际,适当展开论述的酌 情给 1-3 分。)

扫描二维码免费使用微信小程序搜题/刷题/查看解析。

版权声明:本文由翰林刷题小程序授权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s://doc.20230611.cn/post/473554.html

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