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的类型。
答:(1)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因在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中,为二人以上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2)普通的共同诉讼人。普通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在因同类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形下,为二人以上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P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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