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机关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依照本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或者依法应该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或者依法应提供司法协助,但因这种适用、承认与执行或者提供司法协助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从而有权排除或拒绝的保留制度。P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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