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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新生儿重症监护的监护对象。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儿科护理学(二)(03011)8

简述新生儿重症监护的监护对象。

(1)需要进行呼吸管理的新生儿,应用辅助通气及拔管后24h内的患儿。
(2)需要急救的新生儿,如重症休克,反复惊厥,重度窒息,心力衰竭,肺出血等。
(3)胎龄<30周,生后48h内,或胎齡<28周,出生体重<1000g的所有新生儿。
(4)大手术前后,如先天性心脏病,肠闭锁,脑疝等。
(5)严重器官功能衰竭及需要全静脉营养,换血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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