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对不协调性宫缩乏力产妇的处理原则。
首先调节宫缩,使其恢复节律性及其极性。给予适量的镇静剂哌替啶肌注,也可静脉推注地西泮,使产妇休息,醒后多能恢复。协调性宫缩未恢复前,禁用缩宫素。如不协调性宫缩未能得到纠正,又伴有胎儿窘迫或伴头盆不称,均应行剖宫产术。若宫缩恢复为协调性,但宫缩仍不强时,可按协调性宫缩乏力的方法加强宫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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