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燮的“理事情”说
《原诗》中叶燮把创作分成“在物者”即创作客体与“在我者”即创作主体两个方面。“在物者”分为理、事、情三方面。从创作客体言,理、事、情有自然之物与社会事物之分别。对自然之物而言,理是物的本质,事是物的存在,情是物的情态。对社会事物而言,理是道理,事指发生的事件,情指人的感情。诗歌虽是抒情的,但不排斥理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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