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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大豆2000公吨,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由于货源不足,我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重庆和武汉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当我方同时提交这两套提单要求银行付款时,银行以“在重庆和武汉分两次装运,不符合信用证‘不允许分批装运’的规定”为由拒付。请问,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银行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00149)11

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大豆2000公吨,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由于货源不足,我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重庆和武汉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当我方同时提交这两套提单要求银行付款时,银行以“在重庆和武汉分两次装运,不符合信用证‘不允许分批装运’的规定”为由拒付。请问,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银行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1)银行拒付无理。(2)因为根据《uCP600》规定,“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即使运输单据上标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卸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3)本案例中,虽然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但是我方操作符合上述要求,应该不视为分批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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