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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某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中方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到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你认为中方应该如何处理为好?

高老师2年前 (2024-04-06)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00149)9

中方某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中方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到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你认为中方应该如何处理为好?

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外资银行交单,要求其付款。因为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同为第一性付款人,对受益人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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