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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及时发运了货物,并制作好了一整套结汇单据。在开证行收到全套单据审核无误准备付款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舶在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
试问:买方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00149)8

上海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及时发运了货物,并制作好了一整套结汇单据。在开证行收到全套单据审核无误准备付款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舶在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
试问:买方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不合理。本案涉及CIF合同的性质,即CIF术语达成的合同对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划分。按《2010年通则》的规定,采用CIF术语,凡货物在装船后发生的风险,应当由买方负责。CIF合同是一种象征性交货合同,特点是"凭单交货,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按合同要求将货物装船并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即使货物已在运输途中损坏或丢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p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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