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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口公司与美国出口公司订立了买卖水泥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用CIF术语(Incoterms 2000),纽约为装运港,上海为目的港,信用证付款。卖方按合同约定日期将货物装船,并提供了质量合格证书。货物卸离目的港时,经合同约定的商检机构检验,水泥因浸水结块,失去预期用途。 问: (1)卖方在哪里交货? (2)设卖方交付的货物不合格,买方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为什么? (3)买方以货物不符为由,要求开证行拒付,开证行应否接受这一要求?为什么?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国际经济法概论(00246)11

中国进口公司与美国出口公司订立了买卖水泥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用CIF术语(Incoterms 2000),纽约为装运港,上海为目的港,信用证付款。卖方按合同约定日期将货物装船,并提供了质量合格证书。货物卸离目的港时,经合同约定的商检机构检验,水泥因浸水结块,失去预期用途。 问: (1)卖方在哪里交货? (2)设卖方交付的货物不合格,买方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为什么? (3)买方以货物不符为由,要求开证行拒付,开证行应否接受这一要求?为什么?

答: (1)卖方交货地点在纽约(或装运港)。 (2)本案例中卖方交付货物失去预期用途,剥夺了买方根据合同预期得到的东西,构成卖方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卖方交付代替物。无论哪种情况,买方都享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3)不能接受。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开证行的付款义务独立于买方的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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