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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0月16日,中国A公司与美国C公司签订了镀膜技术许可合同。合同规定:中国A公司从美国C公司引进某种生产镀膜设备专利技术。许可合同中“鉴于”条款规定“C公司拥有某镀膜设备生产的专利,能够合法地向引进方授予制造某镀膜设备的生产许可证……”许可合同签订以后,在双方的密切合作下,很快生产出合格的合同产品,但当该产品销往美国以后,美国的另一家B公司提出诉讼,指控中国A公司制造的某镀膜设备侵犯了其专利权。问题:中国A公司是否应诉中国A公司享有什么权利?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国际经济法概论(00246)12

1996年10月16日,中国A公司与美国C公司签订了镀膜技术许可合同。合同规定:中国A公司从美国C公司引进某种生产镀膜设备专利技术。许可合同中“鉴于”条款规定“C公司拥有某镀膜设备生产的专利,能够合法地向引进方授予制造某镀膜设备的生产许可证……”许可合同签订以后,在双方的密切合作下,很快生产出合格的合同产品,但当该产品销往美国以后,美国的另一家B公司提出诉讼,指控中国A公司制造的某镀膜设备侵犯了其专利权。问题:中国A公司是否应诉中国A公司享有什么权利?

(1)中国A公司不必应诉。根据“鉴于”条款的规定,应责成美国C公司应诉。本案中C公司在合同“鉴于”条款中担保其对所提供的技术拥有合法、有效、完整的专利权。一旦中国A公司被第三方指控侵权,C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由该公司应诉。(2)由于C公司违反了对其所提供技术的权利担保,构成违约,应承担由此而给被许可方中国A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被许可方中国A公司有权向许可方C公司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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