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尽当的救济原则
仅限于行政复议:第一,如果缔约方投资者把争议提交复议程序三个月后,争议仍然存在,那么投资者可以把争议提交仲裁;第二,如果投资者已经将争端诉诸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才不能适用国际仲裁机制,除非投资者根据中国法律撤回诉讼请求;第三,诉诸东道国法院还是提交国际仲裁由外国投资者自行决定,但一旦对这两种程序之一作出的选择应当时终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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