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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保护对象及基本原则。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6)国际经济法概论(00246)11

试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保护对象及基本原则。

保护对象:《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签订,后经多次修订,现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1967年的斯德哥尔摩修订本。该公约所指的工业,包括农业、采掘业、商业等。该公约定义的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巴黎联盟成员国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在该联盟其他国家内,享有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可能授予该国国民的保护。《巴黎公约》以国籍或住所为标准确定是否给予国民待遇。(2)优先权原则。某一特定申请人在向某一成员国提出工业产权正式申请(第一个申请)的基础上,在特定期限内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在后申请),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的在后申请的时间视为在第一个申请日提出。(3)独立保护原则。巴黎联盟成员国的国民向某一成员申请的专利权,与在其他成员国或非《巴黎公约》成员国就同一发明申请的专利权相互独立、各不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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