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GATT与GATS国民待遇条款的不同。
从GATS第17条第1款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与GATT第三条比较起来,GATS国民待遇条款有两个显著不同: (1)GATT国民待遇条款的保护对象仅限于“物”(外国产品),不包括“人”(产品的销售商);但GATS 项下,国民待遇对“物”和“人”是一体适用的,外国服务以及服务提供者都是受益者。 (2)在 GATT 体制中, 国民待遇是各缔约方承担的普遍性义务;而在服务贸易领域,国民待遇义务的承担水平则由各成员自行决定可在多大程度上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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