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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某进口公司与外商磋商进口机械设备交易一宗。经往来电传磋商,已就合同的基本条款初步达成协议,但在我方最后表示接受的电传中列有“以签署确认书为准”的文字。事后,外商拟就合同书,要我方确认,但由于对某些条款的措辞尚待进一步商讨,同时又发现该商品市场价格趋于疲软.因此,未及时给予答复,外商又连续来电催开信用证,我方回答拒绝开证。  试分析这一拒绝是否合理?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5)国际贸易实务(一)(00090)12

我国某进口公司与外商磋商进口机械设备交易一宗。经往来电传磋商,已就合同的基本条款初步达成协议,但在我方最后表示接受的电传中列有“以签署确认书为准”的文字。事后,外商拟就合同书,要我方确认,但由于对某些条款的措辞尚待进一步商讨,同时又发现该商品市场价格趋于疲软.因此,未及时给予答复,外商又连续来电催开信用证,我方回答拒绝开证。  试分析这一拒绝是否合理?

(1)本案中我方拒开信用证是合理的。  (2)根据《公约》的规定,构成一项有效的接受的条件之一是-接受必颁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若提出有条件的接受,则不是一项有效接爱。  (3)在本案中我方表示接受的电传中列有“以签署确认书为准”字样.属于有条件的接受.后一直没有签署确认书,故未构成有效接受,即合同未成立,既然合同未成立.对方要求我方开立信用证,我方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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