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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对已经确认和未经确认的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暴露金额加以一致计量的基础;(2)考虑最大的损失风险与已经确定的金融资产的账面金额,或以其他方式在财务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5)国际会计与审计准则(03703)15

(1)向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对已经确认和未经确认的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暴露金额加以一致计量的基础;(2)考虑最大的损失风险与已经确定的金融资产的账面金额,或以其他方式在财务报表中揭示的、未经确认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同的可能性。(3)在已经确认的金融资产具有信用风险暴露的情况下,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账面金额在扣除了适当的损失准备金后,通常已反映了信用风险暴露的金额。(4)具有抵消金融负债的法律强制权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不应以扣除负债后的净额加以反映,除非打算以净额为基础进行结算或打算同时进行结算。(5)企业通过签订若干份协议以降低信用损失的风险,当一份总抵消协议可以鲜明地降低与未能抵消同一对应方金融负债的金融资产有关的信用风险时,企业应提供该协议影响的方面信息。(6)对另一方债务的担保,促使担保人暴露了信用风险。在证券化交易中,企业依然面临着与已在资产负债表中剔除的金融资产有关的信用风险。(7)信用风险聚集在企业的性质和财务状况的其他揭示中不明显,并且有其他方违约的事项可能会产生重大的损失风险时,应对信用风险的聚集内容加以揭示。
揭示信用风险暴露的金额的目的有哪些?

附件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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