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巴特勒法案》关于学前教育的规定。
(1)2-5岁的儿童设保育学校(这一年龄不属于义务教育之内)。(2)为5-7岁儿童设幼儿学校。(3)有的地方如果设立5-11岁的初等学校,则可在校内附设保育班,招收3-5岁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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