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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持有乙公司40%的股权并采用权益法核算。2×18年7月1日,甲公司将乙公司20%的股权出售给非关联的第三方,对剩余20%的股权仍采用权益法核算。甲公司取得乙公司股权至2×18年7月1日期间,确认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为8 000 000元(为按比例享有的乙公司其他债权投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享有乙公司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为2 000 000元。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影响。请做出有关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权益变动的账务处理。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8)企业会计准则与制度(27350)18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40%的股权并采用权益法核算。2×18年7月1日,甲公司将乙公司20%的股权出售给非关联的第三方,对剩余20%的股权仍采用权益法核算。甲公司取得乙公司股权至2×18年7月1日期间,确认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为8 000 000元(为按比例享有的乙公司其他债权投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享有乙公司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为2 000 000元。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影响。请做出有关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权益变动的账务处理。

由于甲公司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仍采用权益法核算,因此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应按比例结转。
甲公司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综合收益  4 000 000(8 000 000×5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 000 000(2 000 000×50%)
贷:投资收益 5 0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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