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总账子系统中凭证修改的方法。
对于填制错误的凭证进行修改,一般在“填制”功能下进行,包括“痕迹”的修改和“有痕迹”的修改。(1)“痕迹”修改。所谓“痕迹”修改,即不留下任何曾经修改的线索和痕迹。有两种状态的凭证可以实现痕迹的修改:一是凭证输入后还未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凭证;二是已审核但未记账的凭证。(2)“有痕迹”修改。所谓“有痕迹”修改,即留下曾经修改的线索和痕迹,也就是保留以前错误的凭证记录内容及其填制人,记录修改过程。对已经记账的凭证如果发现错误,只能进行“有痕迹”修改,采用红字冲销法或补充凭证法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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