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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和制约的主要表现。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8)中国司法制度(00927)15

简述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和制约的主要表现。

(1)人民法院院 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 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均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2)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 听取和审查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3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本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理人 民群众对上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4)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同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免除或决定撤销同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以及同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 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的职务;(5)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有权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P60-P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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