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刑事诉讼证明主体的范围。
(1)刑事诉讼证明的主体是国家专门机关和案件中的当事人。(2)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3)案件的当事人则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以及附带民诉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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