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联合行文的规则。
(1)联合行文时作者应是“同级”单位,并应在行文前就有关问题协商一致。
(2)同级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之间可以联合行文。
(3)政府及其部门与同级党委、军队机关及其部门可以联合行文。
(4)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公司也可以联合行文。
(5)联合行文的内容涉及发文机关职权且确需共同协商统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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