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花判事
唐太宗对中央秘书官员(主要是针对史书舍人)提出的要求之一。凡中书舍人在处理有关军国大政之公文时,必须“各执所见,杂署其名”,即对公文内容提出各自的处理意见,分别署名。历史上把这项制度称作“五花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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