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定值保险合同的存在价值。
定值保险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缔约时,已经实现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载于保险合同中,作为保险标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价值的保险合同。(1分)
具有如下优点:
(1)避免保险事故发生后定价的困难。(3分)
(2)预先约定具有主观价值的表现标的的价值,可避免定价之争。(3分)
(3)在客观上,可使保险人在决定是否承保更为审慎地评估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3分)
(4)防止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定价偏低。(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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