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保险法(00258) > 正文内容

论述定值保险合同的存在价值。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7)保险法(00258)17

论述定值保险合同的存在价值。

定值保险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缔约时,已经实现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载于保险合同中,作为保险标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价值的保险合同。(1分)
具有如下优点:
(1)避免保险事故发生后定价的困难。(3分)
(2)预先约定具有主观价值的表现标的的价值,可避免定价之争。(3分)
(3)在客观上,可使保险人在决定是否承保更为审慎地评估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3分)
(4)防止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定价偏低。(3分)

扫描二维码免费使用微信小程序搜题/刷题/查看解析。

版权声明:本文由翰林刷题小程序授权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s://doc.20230611.cn/post/1102443.html

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