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保险法(00258) > 正文内容

甲于2012年12月5日为其岳父乙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险15份,受益人是乙6岁的外孙女丙(甲与丁之女),保险费由甲每月按时缴纳。2013年9月21日,甲与被保险人的女儿丁离婚,丙由丁抚养。离婚后,甲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2014年2月,乙病故,甲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与此同时,丁也提出了申请,理由如下:被保险人是她父亲,指定受益人是她女儿,并由她监护与抚养,理应由她来领取。保险公司认为此合同由于投保人后来对被保险人已无可保利益,故合同无效。问题:保险公司是否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7)保险法(00258)17

甲于2012年12月5日为其岳父乙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险15份,受益人是乙6岁的外孙女丙(甲与丁之女),保险费由甲每月按时缴纳。2013年9月21日,甲与被保险人的女儿丁离婚,丙由丁抚养。离婚后,甲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2014年2月,乙病故,甲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与此同时,丁也提出了申请,理由如下:被保险人是她父亲,指定受益人是她女儿,并由她监护与抚养,理应由她来领取。保险公司认为此合同由于投保人后来对被保险人已无可保利益,故合同无效。问题:保险公司是否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公司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扫描二维码免费使用微信小程序搜题/刷题/查看解析。

版权声明:本文由翰林刷题小程序授权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s://doc.20230611.cn/post/1102201.html

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