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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合同法》、《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格式性所带来的弊端进行校正的内容。

高老师2年前 (2024-03-27)保险法(00258)17

试述《合同法》、《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格式性所带来的弊端进行校正的内容。

在《合同法》、《保险法》中,亦对保险合同的格式性所带来的弊端进行了校正。其内容主要包括立法控制、司法控制和行政控制,此外,还有社会组织控制。 1、立法控制 立法控制,指通过立法规定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内容发生效力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以此来约束合同内容,此为事前控制。 第一,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第二,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第三,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的内容,并对免责条款予以明确说明。第四,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公平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2、 司法控制 司法控制,即指法院或仲裁机关通过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认定、确认及解释等方式约束合同内容,主要表现为疑义不利解释规则的适用,此为事后控制。3、 行政控制 行政控制,即由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先行审査,经核准后才允许其作为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约的基础,以事后监督的方式修正合同中可能存在的不公平因素。4、社会组织控制 社会组织控制,即通过保险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社会自治团体的力量影响合同内容。社会团体控制具有高效率与低成本的特点。《保险法》第182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人保险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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